Micro-energy statement
1. Micro-energy statement
(一) 符合"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"中通用微功率设备F类设备技术要求, 用于LoWPAN应用。采用内置天线。控制、开关等
信息请参考产品使用手册。
(二)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、扩大发射频率范围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;
(三)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,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;
(四)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、科学及医疗(ISM)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干扰;
(五)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;
(六)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、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、气象雷达站、卫星地球站(含测控、测距、接收、导航站)等军民用
无线电台(站)、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,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;
(七)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、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;
(八)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见产品使用手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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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声明